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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沈阳市国资委 发布于:2023-10-23


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辽宁沈阳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任务部署,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沈阳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7〕88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沈阳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闭环,实现以“混”促“改”的改革目的,市国资委起草《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混改后评价办法》)。

二、主要原则

一是深刻领会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区域性综改试验任务关于加强混改全过程监督的要求贯穿始终;二是在借鉴相关省、市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国企改革实际,细化组织实施、评价对象、内容、方法、成果应用等条款,确保我市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注重突出我市国企混改后评价工作特点,既区分市国资委和市属一级企业两个层面的主体责任,又划分存量企业、新增企业首次混改后评价和常态化混改后评价三个实施阶段,通过设置“混”和“改”两个方面的后评价内容,规定混改后评价成果应用专项条款。

三、主要内容

《混改后评价办法》共八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组织实施、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成果应用、监督管理及附则。

(一)总则

明确我市政策出台的依据,明确“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的定义。

(二)组织实施

区分市国资委和市属一级企业两个层面责任主体,市国资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混改后评价工作,对市属一级企业进行混改后评价;市属一级企业对所属二级以下企业进行混改后评价,并于每年度对混改子企业形成评价报告,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混改后评价工作,市属一级企业可通过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或组建工作专班的方式,制定混改后评价工作方案。

(三)评价对象

进行混改后评价的企业须在混改后仍为国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且完成混改后运营两年以上的沈阳市属各级企业

2025年前完成存量混改企业首次混改后评价;2023年后新增混改企业在完成混改满2年后的首年内完成首次混改后评价;市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完成首次混改后评价的混改企业开展常态化混改后评价工作。

(四)评价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设置混改过程评价和混改效果评价,即“混”和“改”两个方面的后评价内容。

混改过程评价主要是对照《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沈国改发〔2019〕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沈国资发〔2020〕67号)等有关文件,重点评价混改过程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

混改效果评价重点围绕混改后企业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市场化经营机制、经营绩效、科技创新和投资者评价等方面设定指标进行评价。

(五)评价方法

明确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混改前后指标对比和行业对标分析等进行评价。

(六)评价成果应用

重视混改后评价成果的应用是我市区别于其他省、市的主要特点,《混改后评价办法》专题设置了“评价成果应用”部分,明确了四种评价成果应用模式。一是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做法并推广;二是对混改效果显著的企业加强宣传报道;三是对混改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物质奖励;四是对未达预期混改效果的企业,及时进行国有股权优化调整,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七)监督管理

主要对企业参与评价人员、第三方评价机构以及被评价混改企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八)附则

要求市属企业参照制定相应的内部混改后评价制度,同时明确区、县(市)国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国有企业实施混改革后评价。


文件链接:沈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