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
《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
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各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43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国资委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
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辽宁沈阳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任务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闭环,确保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以“混”促“改”的改革目的,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沈阳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7〕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市属企业(含所属二级以下)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沈阳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7〕88号)规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各类投资基金、整体或核心板块上市、员工持股、入股非国有企业等方式进行的产权(股权)改革。
第三条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以下简称“混改后评价”),是指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市属国有企业,在运营一定时期后,对改革决策过程、实施过程、实施效果、目标达成、存在问题等进行系统、客观、全面的综合性分析评价,总结经验做法,找出问题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为后续推进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混改后评价工作,组织对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市属一级企业进行混改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属企业落实混改后评价主体责任,对所属二级以下混改企业开展混改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成立组织
市国资委公开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市属企业进行混改后评价工作。相关费用列入当年“国企改革专项经费”,由国资收益预算予以解决。
市属企业可以组建工作专班自行开展混改后评价工作,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通过组建工作专班自行开展混改后评价的市属企业,应明确由改革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战略发展、人力资源、运营、法律、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可分成若干组交叉实施;通过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混改后评价的市属企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受托方,并签订业务委托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以及评价任务要求、时间安排、工作流程、评估费用、违约责任、保密要求等事项。市属企业需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全过程充分沟通,确保相关工作能够切实符合混改后评价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制定方案
混改后评价工作开展前,市属企业应根据所属混改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混改后评价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评价对象、内容、依据、要求、原则、方法、时间安排、成果应用及第三方机构选聘等事项。提前对被评价企业下达混改后评价工作通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 分析评价
根据混改后评价工作方案,工作专班或第三方机构进场开展现场调查,通过听取企业情况介绍、人员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混改前后各项指标数据,了解被评价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比对,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价,起草混改后评价报告。
第九条 形成报告
市国资委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市属一级企业进行混改后评价,并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报告。市属企业每年度对所属子企业开展混改后评价,编写每户企业混改后评价报告,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混改后评价报告应包括被评价企业基本情况、推进混改基本情况、混改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相关指标评价分析情况、改革过程中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成果应用和意见建议等。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十条 混改后评价对象为完成混改后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沈阳市属各级企业,且完成混改后运营两年以上的企业(以工商注册为标志)。
第十一条 2025年底前,将2022年底前完成混改的企业进行评价,每年评价的企业名单和数量由市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23年后,新增混改企业应在完成混改满2年后的首年内完成首次混改后评价工作;对完成首次混改后评价的混改企业,之后可根据股权结构变动、经营业绩变化、企业发展需要等情况,组织常态化混改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 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 混改后评价的内容包括混改过程评价和混改效果评价两个方面。
第十三条 混改过程评价重点围绕“混”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评价混改实施过程是否进行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是否符合《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沈国改发〔2019〕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沈国资发〔2020〕67号)等文件规定的改制程序要求。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改制预案的制定、申报、审核、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申报、审核、审批,公开市场交易,协议审核备案和履行等流程。
第十四条 混改效果评价重点围绕“改”的提质增效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资本结构、公司治理、市场化经营机制、经营绩效、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和投资者评价等方面。
(一)资本结构评价
混改后企业在股权结构优化、产业布局调整、股东资源引入等方面的情况。
(二)公司治理评价
混改后企业在公司章程修订、治理结构完善、监管机制优化、制度体系完善、党建工作加强等方面的情况。
(三)市场化经营机制评价
混改后企业在内部市场化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绩效考核、中长期激励、职业经理人、任期制契约化等制度的建立完善,以及混改前后相同岗位员工薪酬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四)经营绩效评价
混改后企业在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率、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资产净利润率、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
(五)科技创新评价
混改后企业在关键技术引入、研发投入和能力提升、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的情况。
(六)投资者评价
混改引入的投资者对混改企业在产业协同、资源共享、市场拓展、股东参与决策、机制转换、内部管理、投资回报等方面发挥股东作用、提升运营决策效率的情况。
第五章 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根据混改企业实际,混改后评价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混改前后指标对比和行业对标分析等方法进行。市属企业结合混改企业实际情况,对混改后评价内容及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和个性化设置。对混改前后的经营绩效评价、三项制度改革、研发投入、投资者回报率等指标以定量分析为主,其他评价内容以定性评价为主。新设混改企业首次混改后评价,可与企业成立前的预期目标进行对比评价,也可采取行业对标法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前后对比法
以混改基准日和混改后评价基准日为对比时点,就企业混改目标达成、经营管理事项、经营效益指标等方面进行前后对比,分析差异原因,评价差异影响。
第十七条 行业对标法
具备行业对标条件的混改企业,选取对标公司相关指标,评价混改前后经营绩效、运营管理能力或市场竞争力等情况。
第十八条 混改后评价工作应充分利用企业财务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内部审计、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工作成果,完善评价内容。
第六章 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积极总结混改企业的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混改试点、员工持股试点、上市重组、双百行动、科创示范行动等重点改革任务,将混改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混改效果显著、产生积极影响的企业,将经验做法在国家、省、市主要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可根据混改后评价报告,对混改效果显著的混改企业,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企业混改后评价报告,对混改后企业经营业绩持续下滑,未能达到投资回报预期的混改企业,按照国有股东、非国有股东退出或企业清算解散等合同条款,及时进行国有股权优化调整,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参与混改后评价工作的人员及聘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签订保密协议,对混改后评价过程中获悉的企业相关信息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被评价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所需评价资料,确保评价资料真实、有效,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各项工作。被评价企业要根据混改后评价反馈意见,认真组织整改落实,促进混改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将对隐瞒问题、提供虚假资料、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被评价企业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对在混改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出现利益输送等情况,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市属企业实际的混改后评价相关制度,对所属混改企业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XX企业混改后评价报告(模板)
附件
XX企业混改后评价报告(模板)
一、企业基本情况
混改前后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公司注册资本变化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各级子企业情况,主要资产及债权债务等情况。
二、混改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混改后评价工作准备
混改后评价工作方案的制定情况,工作专班的组成,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情况,确定拟评价子公司的范围情况等。
(二)混改后评价工作实施
混改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混改后评价相关指标的设定,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方法的选择,混改前后对比法与行业对比法的选择实施,混改后评价方案的整体落实和过程监督等情况。
(三)混改过程评价
重点围绕“混”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价。
(四)混改效果评价
重点围绕“改”的提质增效情况进行评价。
三、混改后评价工作结论
(一)混改过程评价结论
(二)混改效果评价结论
(三)混改经验总结及主要亮点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
四、成果应用及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