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沈阳市国资委)是代表沈阳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直属特设机构。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所需沈阳市国资委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一、沈阳市国资委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沈阳市国资委办公室是沈阳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沈阳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沈阳市国资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51号

  办公时间:9:00—11:30 13: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31290261

  传真号码:024-31290007

  互联网联系方式:沈阳市国资委信息公开邮箱(bgs-sgzw@shenyang.gov.c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沈阳市国资委有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可通过邮箱举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也可通过邮箱提出。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沈阳市国资委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沈阳市国资委领导及分工;

  (2)沈阳市国资委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3)沈阳市国资委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4)沈阳市国资委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沈阳市国资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沈阳市国资委提案建议办理结果公开;

  (7)沈阳市国资委人事任免信息;

  (8)沈阳市属企业相关动态;

  (9)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部门文件、政策解读、机关简介、权责清单、部门会议、意见征集、决策部署、预算/决算、建议提案、人事信息”等内容。

  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沈阳市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www.shenyang.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沈阳市国资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沈阳市国资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沈阳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沈阳市国资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gzw.shenyang.gov.cn/sygzw/xxgk/xxgkzn/glist.html)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方式

  向沈阳市国资委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沈阳市国资委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51号

  受理时间:9:00-11:30,13: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沈阳市国资委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特快专递申请式样详见附件2。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51号

  联系电话:024-31290261

  邮编:110014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沈阳市国资委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网址 http://gzw.shenyang.gov.cn/sygzw/xxgk/xxgkzn/glist.html),下载沈阳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sysgzwzwgk@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沈阳市国资委办公室。

  传真号码:024-31290007

  5.依申请公开网上受理平台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沈阳市国资委门户网站,进入“政务公开”栏目后,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网址:http://ysqgk.shenyang.gov.cn/),通过依申请公开网上受理平台申请。

  (三)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及市级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已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024-83779291。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沈阳市国资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沈阳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2.《沈阳市国资委申请政府信息“特快专递”式样》.docx

      3.《沈阳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图》.doc

附件1

附件2

向沈阳市国资委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特快专递”式样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