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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资监管工作平台企业 “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沈阳市国资委 发布于:2020-08-07

沈阳市国资监管工作平台企业“三重一大”

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特别作出要抓好国资国企改革,引导国有企业发挥带头作用的重要指示,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批准市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国资发〔2013〕85号)的通知精神,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线,从总体要求、重点措施、主要路径、支撑保障四个维度,以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为原则,通过沈阳市国资监管工作平台进行“三重一大”监督管理,规范市属企业(以下称“企业”)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保障企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监督稽查处负责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规定

第四条 监管内容包括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运作等相关决策程序。

第五条 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上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和《定量指标清单》,经相关处室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管理,作为审核企业上报“三重一大”的标准和依据。

第六条 企业不允许随意修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和《定量指标清单》。企业因发展需要或受重组等客观因素影响,以前的细则和清单部分条款有不符合现阶段实际需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相关修改决定并作好记录。修改时应尊重“不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原则,且原则性的条款不准修改,只能对部分不适应新形势的条款进行改动,或是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后的细则、清单需报对应处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备案。

第七条 上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内容要件。

1.规范的会前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前审议材料等。

2.规范的会议纪要。包括但不限于时间、议题、列席人员、主要讨论发言内容、决议内容等。

3.规范的表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表决内容、表决签字。

4.会议全过程留痕。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录音、会议录音转写文字内容。

5.会后落实执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凭证、实施意见、任免通知等。

第八条 企业发生的事项只须上报一次,凡已在平台其它模块中上报的事项,无须重复进行“三重一大”上报,“三重一大”事项中包括多个内容时,只需上报一个事项,其它内容包含在上报事项中即可。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及时、完整、准确上报相关内容,国资委将对上报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各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列入监督评价中。

第十条 企业应及时上报 “三重一大” 相关内容,时间节点以班子会为准。班子会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沈阳市国资监管工作平台完成事项上报并上传决策备案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后仍未上报,视为上报不及时。对国资委提出整改的问题,5个工作日内,通过沈阳市国资监管工作平台完成事项上报,否则视为上报不及时并列入监督评价中。

第十一条 企业应完整上报 “三重一大” 相关内容。在上报事项时,应严格对照备案后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和《定量指标清单》内容和内容要件,通过沈阳市国资监管工作平台逐项进行填报,严禁瞒报、防止漏报,一经核实将会责令整改并列入监督评价中。

第十二条 企业应准确上报 “三重一大” 相关内容。,通过沈阳市国资监管工作平台上报事项时,要认真、严谨、细致、准确。对上报的事项内容、数据、政策依据等要逐一进行核实,确保上报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严禁谎报和敷衍了事行为,一经核实将会责令整改并列入监督评价中。

第十三条 未按上述要求上报“三重一大”事项的企业,每月拟在国资委门户网站上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监管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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