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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2020年版)》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沈阳市国资委 发布于:2020-09-28

沈阳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

 

一、对各市属国有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序号    授权放权事项

1.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按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需由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

2.市属国有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3.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及相应的资产评估。

4.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5.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6.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7.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8.市属国有企业审批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9.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0.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1.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12.支持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

13.授权竞争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对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竞争类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14.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15.市属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市国资委同意后,市属企业审批分期实施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16.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7.市属国有企业决定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8.授权市属国有企业(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市属国有企业除外)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企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不得向市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

19.授权市属国有企业(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市属国有企业除外)按照《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去杠杆”降低资产负债率防范债务风险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科学制定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确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并对管理制度和控制目标实行备案管理。

20.授权市属国有企业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21.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审核。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放权事项

序号    授权放权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审批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向市国资委报告结果。按照国家、省、市规划周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议,以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市属国有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应规章制度条件下批准年度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3.授权董事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度开展主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市国资委对其视同主业投资管理。

    4.授权董事会审批所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事项,有关事项的开展情况按年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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