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试行)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沈委发〔2015〕5号)、《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沈委办发〔2017〕7号)、《市(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沈委办字〔2021〕1号)及市国资委“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市国资委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
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根据“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要求,在《市(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沈委办字〔2021〕1号)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二、领导小组
组 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市国资委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主任
成 员:规划发展处、办公室、考核分配处、党委宣传部负责人。
三、工作责任制度
1.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全面领导国资委环境保护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
2.市国资委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主任,领导责任处室的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规划发展处、办公室、考核分配处、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市属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属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市国资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依据《市(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制定本清单。
1.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市属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考核分配处)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属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3.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4.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党委宣传部)
各责任单位之间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生态环境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做好市国资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