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法适用范围
1.什么样的主体需要受43号文监管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具体包括:
(1)市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市国资委、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市国资委、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市国资委、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示例:市国资委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A,A公司持有B公司的85%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35%的股权且B公司为C公司第一大股东,并与C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则C公司属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应受43号文监管。当C公司转让其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当按照43号文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公开进场交易。
2.什么样的行为需要受43号文监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担保和资产租赁等行为。
二、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
1.基本概念不同
(1)企业产权(股权)指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一般指股东权益。
(2)企业资产指企业本身对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一般指公司的财产权。
2.转让主体与决策权归属不同
企业产权(股权)转让的转让主体是出资人(股东),由出资人(股东)行使决策权。企业资产转让的转让主体为企业本身,其决策机构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包括公司章程及内部一系列管理制度。
3.转让标的不同
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标的为出资人因出资形成的权益,即股权。企业资产转让的标的为企业有形或无形的、货币的或非货币的财产。
示例:A公司的股东为B、C、D,则产权转让是B、C、D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资产转让是A公司转让其自身资产。对应的审批主体分别是A公司的股东内部审批(可能需上报)和A公司内部决策。
4.转让价款收取的主体
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由出资人(股东)收取和支配,而企业资产转让收入由企业自身收取和支配。
5.对企业性质的影响
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可能导致企业性质发生改变,如国有企业变为国有参股或民营企业等,但企业资产转让一般不影响企业性质改变。
三、企业增资
1.对企业性质的影响
企业增资根据股东决策,原股东和战略投资者出资比例的约定,导致企业性质可能发生改变,如国有股权被稀释,由国有独资改变为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
2.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影响
与产权(股权)转让不同,企业增资的资金流入被增资企业,增加了企业注册资本,充实了企业运营资金;而前者资金流向出资人(股东),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发生改变,对发生产(股)全变动的企业来说,前者是存量变动后者是增量变动。
四、公开进场交易
1.应公开进场交易的情形
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应公开进场交易。特别要强调的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亦要受43号文监管;
2.不公开进场交易的情形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股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
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股权)转让的,经该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3.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
市属地方性国有企业进场,原则上只能进当地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也可通过“互联网+”的形式与其他区域的产权交易所合作,实现异地挂牌,
我省的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大连产权交易所均在2014年第一批经批准的18家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范围内。
4.公开进场交易关于对受让方、增资方设置条件
公开进场交易时,当转让、增资导致标的企业丧失控股权时,确需对受让方、增资方设置条件,可以参考下几点:
(1)可对受让方、增资方受让后是否影响标的企业的持续经营合理设置条件;
(2)考虑到标的企业未来经营规划及职工安置的要求,可以对受让方、增资方在行业上下游影响力、资金支持、职工安置等方面合理设置相关条件;
(3)根据标的企业经营资质及公司负债等情况,可以对受让方、增资方的资产规模、资质、偿债能力等方面合理设置条件。
《沈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站内
发布于: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