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属企业财务总监履职评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保障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财务总监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沈阳市市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国资委向企业委派,依法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对企业财务总监履职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意见,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财务总监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二)客观公正。按照财务总监履职情况、平时表现及年度工作业绩,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考核评价。
(三)年度与任期、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采取对履职情况量化考评的方式,兼顾年度、任期工作业绩以及平时履职情况,注重工作实绩,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 履职评估期
第五条 对财务总监履职情况的履职评估,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任职年度,三年为一个任期周期。
第六条 因工作变动在派驻企业任职期不满一年,但仍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以实际任职时间分别进行考核;因退休,担任派驻企业财务总监未满一年的,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考核;因个人原因担任派驻企业财务总监未满一年,且不再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不进行考核。
第三章 履职评价指标及分值
第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财务总监年度和任期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企业董事会负责对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市国资委的履职评估权重为60%,企业董事会的考核评价权重为40%。
第八条 按照《沈阳市市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国资委对财务总监年度和任期的履职评估指标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国资委有关决定要求情况;
(二)履行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管理职责情况;
(三)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情况;
(四)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情况;
(五)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及联签制度情况;
(六)遵守财务总结工作规范及廉洁从业情况;
(七)其他履职情况。
第九条 企业对财务总监年度和任期的考核评价指标应主要包括:工作能力、履职情况、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具体内容由企业自行确定,制定正式文件,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履职评估程序
第十条 市国资委成立财务总监履职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考评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财务总监的年度和任期履职评估工作,一般与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在一个会计年度终了的一个季度内,按照《沈阳市市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内容,对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考评组组织各企业财务总监向市国资委述职,听取派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纪委书记、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对财务总监履职情况的意见,并结合市国资委相关处室职能涉及的财务总监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财务总监履职情况进行打分。
第十三条 考评组督促财务总监派驻企业,按照已备案的本企业财务总监考核评价办法规定,及时对财务总监年度、任期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相关材料及评价结果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考评组按权重汇总财务总监履职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班子会议审定后,向相关企业进行反馈。根据考核分配处确定的派驻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标准,按60%~90%确定财务总监绩效薪酬。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或财务总监如对履职评估结果存在异议,需在收到评估结果10个工作日内,写明问题及相关依据,并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市国资委。考评组将于2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经市国资委班子会议审议后,将核实结果正式向相关单位、部门及财务总监本人反馈。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对有以下突出贡献的财务总监,给予加分奖励:
(一)为企业经营和国资监管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对企业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提升,取得显著效果的;相关建议或组织建立健全的制度办法具有创新性,科学有效,形成典型经验在国有企业中推广的;
(二)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各级国资委或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表彰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或违规、违法等事项,及时指出、报告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完成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交办专项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减分处罚:
(一)相关部门对派驻企业财务相关事项的检查和审计中,企业存在财务管理、会计信息、内控制度等方面问题的;
(二)因财务总监未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加分奖励或减分处罚的意见及依据,需由相关企业、财务总监或市国资委相关处室提交考评组汇总。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职评估为不称职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他责任:
(一)派驻企业发生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事件或者其它重大问题的过程中,未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
(二)未能及时发现派驻企业财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报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盈亏状况的;
(三)违规接受派驻企业的其他报酬、有价证券、贵重礼品或者在派驻企业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的;
(四)私自占用派驻企业资产、财产的;
(五)在派驻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泄露派驻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利用商业秘密谋取不当利益的;
(七)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兼职工作的;
(八)其它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履职评估等级及薪酬
第二十条 年度履职评估采用百分制。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称职,60~70分(含6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二十一条 履职评估结果与财务总监薪酬挂钩,并作为其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一)对年度评估等级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的财务总监,按规定计发相应绩效薪酬;
(二)对成绩突出,有特别贡献的财务总监除加分奖励外,予以通报表彰,在外派学习进修、推荐干部时优先考虑;
(三)对年度评估为基本称职的财务总监,对其进行约谈、组织培训,限期改进;
(四)对年度评估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财务总监予以解聘。
任职期内财务总监未能忠诚履职、导致企业出现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以及财务总监个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应评为不称职。
考虑到某些重大决策事项实施结果的延迟性,保留对以前年度履职评估结果的追溯权,可视具体情况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薪酬在国资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在派驻企业列支。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随派驻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同时发放,绩效薪酬在年度履职评估结束后一次性兑现。
基本薪酬按派驻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乘以0.9确定。
绩效薪酬按派驻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乘以分配系数确定,分配系数根据财务总监履职评估结果,在0.6~0.9范围内,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年度评估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级的,分配系数为:0.9-(100-实际得分)×(0.9-0.6)÷(100-60);
(二)履职评估结果为不称职的,无绩效薪酬。
第二十四条 任期奖励薪酬标准以财务总监任期内3年年薪总和(税前)的30%为基数,分配系数按派驻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确定,于任期期满后一次性兑现。任期内三年评估结果有一年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无任期奖励薪酬。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变动在派驻企业任职不满一年,但仍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根据评估结果以所在企业实际任职时间分别领取年度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因退休,担任派驻企业财务总监未满一年的,根据评估结果以所在企业实际任职时间领取年度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因个人原因在派驻企业任职不满一年,且不再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只按实际任职时间按月领取基本薪酬,无绩效薪酬。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变动在派驻企业任职不满一个任期,但仍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根据评估结果以所在企业实际任职时间分别领取任期奖励薪酬;因退休,担任派驻企业财务总监不满一个任期的,根据评估结果以所在企业实际任职时间领取任期奖励薪酬;因个人原因在派驻企业任职不满一个任期,且不再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无任期奖励薪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需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向所属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履职考评的具体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完善财务总监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做好对各级子企业财务总监履职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所属企业财务总监履职评估管理相关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