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沈阳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市属企业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市属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市属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以沈阳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市属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六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市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并抽取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集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主业、非境内、非控股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定程序,严控和防范风险,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定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市国资委建立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市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和管理。市属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沈阳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经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巡查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决策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建档保存备查。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沈阳市产业规划、沈阳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安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纳入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市属企业应强化投资计划的严肃性,将本企业(含子企业)的投资活动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专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并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文档。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从市属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属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内部决策和备案程序。
对纳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重点监控名单的市属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后方可实施。资产负债率超过85%,即超过市国资委投资控制线(天花板)的市属企业,在资产负债率未降至投资控制线(天花板)以下之前原则上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列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有关决议文件;
(三)投资项目方案;
(四)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五)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报告;
(八)拟征集投资者的基本条件;
(九)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等;
(十)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市属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市属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程序,并报告市政府。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市国资委确认的各市属企业主业和新兴产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论证。对于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原则上归属于一级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向下授权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两级,严格控制市属企业三级以下管理层级投资,切实压缩管理层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投资金额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时,应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变更投资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市属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市属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市国资委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等实际,要求企业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3月31日前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后评价制度,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结果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通过后评价,完善本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市属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市国资委在对市属企业开展审计时,可将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执行及效益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市属企业领导人员任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凡已立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决策权限,须提交原决策机构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1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10%(含)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市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属企业。相关市属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本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本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市属企业要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或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举债投资。纳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市属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沈阳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市属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承担的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其他市属企业有授权经营的,其投资监督管理从授权经营办法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印发的《沈阳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沈国资发〔2008〕120号)同时废止。与沈国资发〔2016〕36号第三章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