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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劳动纠纷胜诉后企业没钱支付拖欠薪资问题建议(第0389号)的答复
文章来源:沈阳市国资委 发布于:2024-04-30

王振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劳动纠纷胜诉后企业没钱支付拖欠薪资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23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规定表明,《公司法》和《破产法》均已明确规定公司在具备破产事由或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需要将认缴的出资额度实缴到位,以确保公司能够以股东全部认缴的出资额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八条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规定表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除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外,职工工资清偿顺序排在第一顺位,用以最大化保证职工实体权利,确保职工内债可以优先清偿。

因此,上述相关规定均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何保障职工债权清偿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后应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有序推进,如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垫资支付工资加以规制,可能会出现突破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风险。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企业欠薪,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沈阳市根据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规定,相继研究出台了《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程序>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1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121号),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等不稳定因素时,由政府专项资金应急支付保障其基本生活。这种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及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优秀经验做法,研究探索新形势、新业态下的劳动保障制度“沈阳化”,为沈阳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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