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国资科创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各区、县(市)国资监管部门:
《沈阳市国资科创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市科技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政府国资委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5日
沈阳市国资科创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健全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创新发展理念,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要素生态,进一步激活培育市属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协作属性,探索解决市属企业在科技创新工作的堵点难点,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沈阳市国资科技创新基地试点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市国资科创(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科创基地”)由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组织统筹,沈阳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产研院”)、相关行业协会、相关高校等单位联动支持建设的,以市属企业为建设主体,以科创场景建设与运营、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打造与完善为核心,以创新技术挖掘对接、科技金融资源聚集为重要发力点,全方面调动激活市属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的各类要素,全力打造我市要素鲜明、配置合理的国资科技创新功能高地。
第二条 围绕“场景+服务”“技术+资金”两组科技创新关键要素组合,以开发开放国有企业真实有效的应用场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端与供给端的双向驱动为目标,建设一批国资场景应用基地;以打造国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服务生态为目标,建设一批国资创新创业服务类基地;以发掘培育国企创新应用技术,推动重点产业创新技术发展为目标,建设一批国资创新技术基地;以集聚发挥国资科技金融能力,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稳健发展为目标,建设一批国资科技金融基地。积极突出四类基地鲜明属性,推动四类基地相互融合,营造持续释放有效供给的沈阳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新生态,为我市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产值拉动、重点产业链升级、科技服务生态体系完善等方面输出国资力量。
第三条 科创基地以市属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与建设,力求突出专业属性显著、建设意愿强烈、运行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完备、具备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等特点。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四条 组建沈阳市国资科创基地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科创基地认定及相关运行工作。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国资委组织,市产研院等创新单位共同参与,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市政府国资委。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全面负责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科创基地组织与申报、审核,基地建设与运营的监督与考核等。
第六条 市产研院、相关行业协会、相关高校等支持单位负责协助科创基地支持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科创基地建设、运营的建议与指导;与科创基地建设相关政策的解读与引导;科创基地建设与运营支持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七条 科创基地分为场景应用类、创新创业服务类、创新技术类、科技金融类四种类型。
第八条 各类型科创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场景应用类基地
场景应用类基地聚焦助力科技创新发展中产业要素发展。旨在以“场景建设”为核心,围绕沈阳市重点产业链条,主动挖掘市属企业应用场景、测试场景、技术需求场景等产业要素场景。通过多类场景的激活与应用,与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及科研院所形成联动机制,主动链接创新技术,提供真实需求与试验条件,提高科技研发及价值转化效率,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实现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端与供给端的双向驱动。
(二)创新创业服务类基地
创新创业服务类基地聚焦助力科技创新发展中的创新服务要素发展,旨在以国有科技创新创业园区、创新服务机构及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单位为抓手,积极为我市引进、培养创新创业型企业及人才;提供孵化载体、人才培养、业务支持、管理咨询及相关配套服务;营造区域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力量有序壮大和良性扩散。
(三)创新技术类基地
创新技术类基地聚焦助力科技创新发展中的创新技术要素发展。旨在发掘、培育市属企业的自主研发、主动创新能力,进一步激活提升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力量,强化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共性技术供给。
(四)科技金融类基地
科技金融类基地聚焦助力科技创新发展中的资金要素发展。旨在聚集我市国有科技金融力量,打造我市国有科技金融支撑服务平台,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与科技金融支撑服务;支持科技金融类政策研究与科技金融人才培养等。
第四章 申请单位、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申请单位、申报对象
科创基地的申请单位为一级企业,申报对象为一级企业的子公司、内设机构或部门等。
第十条 申请条件
申请科创基地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其申报对象需在我市国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上具备2项以上工作实绩,具备充足的以科技创新推动自身转型升级的意愿;
(二)申报对象需符合所申请基地类型的基本条件(详见第十一条至十四条),每个申请单位可根据申报对象的实际情况申报多个科创基地。
第十一条 场景应用类基地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5年及以上行业资源聚合与探索,在本行业具备一定创新生态带动能力;
(二)具备明确的需求场景、应用场景、测试场景等科技成果转化场景不少于2个,可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应用场景和验证环境,愿意与场景需求方进行开放合作,能够有效推动底层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和落地实施;
(三)具备建设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场景的设施条件,能够为相关场景建设提供支持与保障,能够支持场景升级的研发投入能力;
(四)具有技术攻关、知识产权应用、成果场景化应用等规划性计划或清单。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服务类基地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孵化器、科创载体
1.在沈阳市辖区内注册,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以科技创新创业孵化、科创载体运营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2.具有比较全面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功能,能够提供知识产权、工商税务、法律、金融、人才等创新创业咨询服务;
3.申请前一年内,具有3项及以上科技成果、科技创新创业的孵化案例;
3.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总企业数的比例大于30%;
4.具备供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固定办公(或实验)、交流的场所,启动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并具备3年内发展计划;
5.拥有专门的孵化运营管理机构,有不少于5名专兼职创新创业服务人员;(与兼职人员签署专家协议或具备聘书等);
6.满足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孵化器资质要求的单位优先。
(二)科技创新服务
1.在沈阳市辖区内注册,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以科技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2.具有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及平台能力,在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科学普及、产学研合作等方向搭建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并建立工作体系与制度,可开展面向企业的科技创新服务;
3.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年开展(作为主办或协办单位)科技创新活动(包括技术对接、政策培训、项目路演、产业座谈、企业家沙龙等)20次以上;
4.年促成技术合同登记数量(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类)、发放检验检测报告或有效认可证书数量(检验检测类)、签订服务合同数量(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类)累计超过50份;
5.具有国家、省、市认定的相关服务资质单位优先。
第十三条 创新技术类基地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一支具备研发能力的技术骨干团队,有5名以上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兼职从事研发的人员不低于50%;
(二)科技研发投入占总投入比例不低于10%;具备科技属性的项目占总项目数不低于30%;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5项及以上;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待工程化开发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具备较强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业化中试及产品开发能力;
(四)具有充足的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意愿。
第十四条 科技金融类基地申请,要求申请单位的业务应重点聚焦沈阳市重点产业链(集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类型:
(一)银行机构
具备2项及以上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具有专项科技贷款产品不低于10项,近三年服务我市科技型企业贷款发生额总计10亿元以上,服务我市重点产业方向上科技型企业500家(次)以上。
(二)担保机构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政府性担保机构,近三年金融监管评级为A级。致力于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近三年累计担保我市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型企业数达到100家(次)以上,累计担保发生额5亿元及以上。
(三)创新创业投资机构
在市发改委备案或基金规模达5亿及以上的在沈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投资沈阳市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型企业,近3年累计面向沈阳市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融资1亿元以上,投资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
(四)研究机构
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专业的师资力量或人才队伍。开展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形成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科技金融研究对策、培养科技金融人才等。
第五章 考评认定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科创基地申请工作,各申报对象应依据本办法的基地申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撰写科创基地建设规划材料,材料应包括科创基地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保障条件等,重点描述科创基地的平台带动能力、企业创新能力、基地建设解决方案等。详见基地申报操作指引。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初评和考察、终评和公示、公布和命名、授牌等。
(一)形式审查。对科创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考察与专家论证范围;
(二)初评和考察。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考察论证意见。可根据需要,选取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三)终评和公示。召集专家召开评审会议,形成科创基地建议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布和命名。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提交工作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统一规格发放科创基地牌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科创基地获得认定并授牌后,即进入考评周期,考评周期为1年。
第十八条 科创基地的申报对象负责基地的建设与运营工作,组织撰写科创基地年度报告等总结性材料并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将报告提交至工作小组,报告评估结果作为每年科创基地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评周期内,工作小组将对科创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在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估流程,对全面认真履行各项建设任务的基地,予以一定政策上的支持;对不能尽责履行建设任务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考评周期满后,根据申请单位及申报对象的申请,工作小组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科创基地重新确定考评周期;经验收不合格或申请单位不再申请的,不再认定为基地。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科创基地建设的支持政策:
(一)建设补贴 考评周期内,工作小组将对科创基地进行考察与评估,考评周期结束后,对评审合格的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建设补贴奖励,具体补贴金额以每年认定通知为准。
(二)考核加分 开展每期绩效考评时,对考评合格的科创基地申报对象(即子公司等)应给予相应加分项支持,对科创基地的申请单位(即所在一级企业)主要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予以加分。此项政策应结合各市属企业考核体系的实际情况,在加分上要充分体现奖励属性。
(三)投资管理 对评为科创基地并具备投资条件的单位,在一定周期内,其投资计划可通过所在一级企业随时向市政府国资委申请备案;对外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可视同主业管理。
(四)研发支持 评为科创基地的单位,在开展科技研发等活动中产生的研发费用,可同等享受市政府国资委针对市属企业的支持政策,即视同利润加回。
(五)服务支持 市产研院、相关行业协会、相关高校院所等支持单位将从股权投资、资源对接、政策服务等多个方面,对入选科创基地的单位给予资源优先推荐及服务支持。
第二十二条 结合沈阳市国有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工作小组将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科创基地进行科技创新、助企惠企等相关政策解读、申请指导等延伸服务,积极引导科创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出资企业科技创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国资科创基地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沈阳市国资科技创新基地调研表
单位名称 | 企业级次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上级单位 | |||
基地类型
| □ 场景应用类□ 创新创业服务类□ 科技金融类□ 创新技术类 | ||
体制机制创新 案例描述 | (简述1-2项申报对象(或所属申请单位)在国企体制机制创新经验与工作实绩,如三项制度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等) | ||
建设条件/建设目标描述 | (依据所申报的基地类型,简述述可支持基地建设的基础条件,如场地、项目、资金、计划、人员等方面) (依据所申报的基地的类型,以三年建设周期,简述述基地建设计划与目标) | ||
预期效益 | (依据所申报的基地类型,聚焦描述对所在行业科技创新指标,如科技产值、科技服务、产业培育、升级等方面的推动) | ||
需求与建议 | (提出合理的需求与建议) |
附件2
“沈阳市国资科创基地”申报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报对象:
基地类别: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沈阳市政府国资委
“沈阳市国资科创基地”申报书编写提纲
(不超过 5000 字)
一、总体思路
(一)提出所申请基地的总体发展思路
(二)表明主要建设目标与任务
二、建设条件
参照《沈阳市国资科创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基地申报标准(第十一条至十五条),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对科创基地建设条件逐条进行说明。
三、建设方案
依照《管理办法》,方案需包括但不限于:
(一)描述所处行业领域、重点发力方向、主要业务等;
(二)描述1-2项企业体制机制创新经验与工作实绩(如国企三项制度改革、产业升级创新、如三项制度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清理“两非两资”、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工作进展);
(三)以3年为建设周期,按年度分别描述科创基地建设计划;结合所建设的科创基地类型,重点描述每年对我市科技产值、产业培育、科技服务生态等方面的预期贡献等;
(四)简述科创基地运行机制、管理方式、保障条件等;
(五)简述参与科创基地建设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职责;
(六)简述3年建设周期内的基地建设投入预算;
(七)需求与建议;
(八)其他需说明或计划内容。
四、建设目标
描述3年建设周期的预期总效益。结合基地建设发展预期、平台带动能力发展预期、创新能力发展预期,重点描述对行业进步的推动作用以及对推动区域产业创新发展的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