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市属企业内控体系建设,提升市属企业风险管控能力,结合近两年各企业上报备案的内控体系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沈阳市市属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暂行)》(沈国资发〔2020〕56号)和《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沈国资发〔2022〕29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有关工作做如下部署。
一、统筹建立健全内控体系
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在已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内控工作基础上,明确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内控体系建设与执行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企业要全面梳理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及时将法律法规等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促使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积极树立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着力实现“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的管控目标,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全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
二、切实强化内控体系执行
进一步强化内控体系执行,提高重大风险防控能力,紧抓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大风险三个方面的内控工作。聚焦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特别要在投资并购、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不断深化内控体系管控与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等内控体系管控要求,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在授权、审批、执行、报告等方面的权责,重点强化采购、销售、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和工程项目、产权(资产)交易流转等业务领域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不断优化完善管理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过程管控,加强经济运行动态、大宗商品价格以及资本市场指标变化监测,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根据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及应对方案的执行效果,有效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防止风险由“点”扩“面”,避免发生系统性、颠覆性重大经营风险。
三、不断加大监督评价力度
统筹推进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的监督评价工作,将风险、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纳入内控体系监督评价范畴,综合运用企业自评、集团监督评价、外部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手段,构建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内控监督评价体系,强化对企业内控体系的监督措施和力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内控监督责任,加强内控体系监督检查,在集团及子企业全面自评的基础上,围绕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对集团以及子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确保每3年覆盖全部子企业,对集团整体内控体系有效性的监督评价要确保每年进行1次,并与内控体系年度工作报告一并上报。根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结果,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督作用,必要时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内控监督评价,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四、充分运用监督评价结果
集团企业要加大对集团及各子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工作存在问题的整改力度,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价。要建立健全与内控体系监督评价结果挂钩的考核机制,对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体系执行不力、瞒报漏报谎报自评结果、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考核扣分、薪酬扣减或岗位调整等处理。
五、全面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
市国资委建立内控体系定期抽查评价工作制度,适时组织专门力量对市属企业经营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对市属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内控体系建设职责、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和合规管理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内控缺陷事件的,以及对所存在问题拒绝整改、退未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按照《沈阳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沈国资发〔2020〕48号)严肃追究责任。
沈阳市国资委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