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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市属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沈阳市国资委 发布于:2020-02-14

各市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工复工的有关要求,现就支持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开工复工、业绩考核、工资总额等方面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组织开工复工

在落实积极有效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组织开工复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工复工中勇挑重担、成效突出的企业,在2020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晋级,贡献特别突出的,可加至最高分。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的考核力度

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大专项任务指标纳入2020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加大疫情防控指标的权重,其权重不低于10%,其中承担任务较重的企业权重不低于20%。

三、加大对疫情防控的监督力度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的,予以降分、降档;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否决事项予以降级处理。

四、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对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生的专项物资采购、捐赠、加班工资、运输费用支出等对当期经营业绩有影响的,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考虑。对因落实沈政办发[2020]5号文件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减免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时视同利润处理。

五、给予工资总额倾斜和支持

将疫情防控作为特殊事项,在2020年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幅上予以支持。对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根据疫情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与效益联动的工资总额预算。对企业为保障疫情防控产生的增人增资、加班工资及奖金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核增,不与经济效益联动。支持企业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发生的工资性支出,确保及时发放。

六、支持企业实施和落实稳岗政策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支持其按照市人社部门规定的标准,申请返还相应比例的失业保险金。

七、鼓励企业关心慰问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职工

鼓励企业慰问奖补参与疫情防控保障的企业一线职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

八、支持企业之间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合作

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贷款、担保等融资方面互相支持。

九、支持企业落实融资政策

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保供任务的企业,市国资委优先推荐享受我市出台的低息贷款、延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等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协调相关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十、允许落实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部分经批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准予视同利润处理。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国资委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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