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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沈阳市国资委 发布于:2019-06-19

市属各企业:

为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引领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沈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沈国资发〔2015〕102号)、《沈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国资发〔2016〕6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省、市政府2019年度“重强抓”专项行动提出的相关目标,现就完善2019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建议值申报等经营业绩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基本分值100分。

1.竞争类企业

(1)基本指标3项,共60分。其中:利润总额30分、营业收入20分、经济增加值10分。

(2)分类指标4项,共20分(各5分)。主要包括盈利能力、经营增长、债务风险、资产质量以及管理状况等方面指标。在净资产收益率、技术投入比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总资产报酬率、“三项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带息负债率、存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本收益率等指标中,选择确定4个。其中:净资产收益率为必选项;其他选项中,原则上至少有1项为企业较弱方面,且可参照2018年度考核指标选择;同类指标不得重复选择。

(3)任务指标20分。包括:改革工作总体推进情况,混合所有制改革,三项制度改革,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僵尸企业处置,“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厂办大集体改革,“挂图作战”明确的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2.功能类企业

(1)基本指标2项,共60分。其中:利润总额35分、营业收入25分。

(2)分类指标4项,共20分(各5分)。在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EBITDA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总资产报酬率、带息负债率、资本收益率、“三项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成本费用利润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本积累率率等指标中,选择确定4个。其中:净资产收益率为必选项;其他选项中,原则上至少有1项为企业较弱方面;同类指标不得重复选择。

(3)任务指标20分。包括:企业贯彻市政府产业发展导向、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情况,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董事会行使市国资委所授权力和承接履行情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挂图作战”明确的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3.公益类企业

(1)基本指标2项,共40分(各20分)。包括:利润总额、营业收入。

(2)分类指标2项,共20分(各10分)。在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三项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总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中,选择确定2个。其中: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必选项。

(3)任务指标20分。包括:“三供一业”接收改造,改革工作总体推进情况,混合所有制改革,三项制度改革,“挂图作战”明确的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4)社会服务指标2—4个,共20分。包括:民生保障工程(蓝天工程、城市供水、燃气开栓、地铁建设等),服务质量(市民投诉率、满意率等),营运效率(产销差、水质合格率、燃气热值等)。其中:水务集团必选产销差率,地铁集团必选有效乘客投诉率,燃气集团必选燃气热值,盛京能源必选供暖投诉率。

二、2019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的申报要求

按照省、市政府2019年度“重强抓”专项行动提出的“2019年地方国有企业利润总额增长不得低于10%、整体实现扭亏,营业收入增长不得低于8%”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合理测算2019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并根据本企业类型填写《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测算表》(详见附件1),且形成报告。

1.鼓励企业为全市完成任务多做贡献。各企业按照全市2019年度经济指标考核目标自加压力,有条件的,自定的目标可以高出全市目标值;有困难的,要主动作为,全力遏制下滑势头;特别是2018年度亏损的企业,要千方百计扭亏,扭亏有困难的也要尽最大努力减亏。

2.考核结果等级不受限条件。对自加压力提高基本指标目标值,但实际未能完成,导致考核时基本指标得分低于基本分或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受等级限制。

3.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基准值的确定。2019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基准值,原则上以2018年度实际完成值(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数据)为准;同时参考企业2016—2018年度实际完成值。

4.申报建议值报告的要求。

(1)以前年度完成值必须按照企业当年度实际完成值或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数据计算,不可调整。指标测算参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算公式表》(详见附件2;经济增加值需提供完整计算过程表格详见附件3)。

(2)如在测算2019年考核指标过程中有客观因素影响建议值预测,需明确说明,并对该因素涉及指标的影响做出量化估计。

(3)若考核指标建议值测算过程中涉及审计报告无明确列示的数据或非财务数据,需由审计机构或企业相关部门提供正式确认文件,并加盖对应机构公章或企业公章。

5.申报时间。请各企业务于2019年7月1日下班前,将纸质版考核指标建议值报告及测算表,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国资委(考核分配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sygztp@126.com)。逾期未申报的,其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由我委确定。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对盈利企业申报的利润总额指标目标值高于基准值8%(含)以上且完成的、亏损企业减亏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实现扭亏为盈的,继续参照《关于报送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2018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的通知》(沈国资发〔2018〕45号)和《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2018年度薪酬核定工作加大对效益增长企业激励力度的通知》(沈国资发〔2018〕108号)的激励规定执行。其中:对盈利企业申报的利润总额指标目标值高于基准值10%(含)以上且完成的,年度薪酬兑现标准在按前款政策进行激励的基础上,奖励再增加2万元。

2.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市委组织部及市国资委党委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相结合,并实行加减分: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第一档的,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加3分;第二档的不加分不减分;第三档的扣2分。

3.对“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战略性任务和在重大改革改制、重大转型升级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在考核期内对获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在国际或国家标准制定中取得重大突破、实现国内重大装备首台(套)、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在考核期内对企业发展有突出和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根据任务完成具体情况,分别奖励加1—5分。

4.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不再作为奖励加分项目,调整为纳入任务指标进行考核。

5.承接接收事业单位转企任务的企业,为解决所接收单位遗留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可视同利润总额。

6.2019年度任期期满的企业,按照沈国资发〔2018〕45号文件的要求编制本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其建议值,并与2019年度指标建议值一并报送。


附件:1.2019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测算表

      2.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算公式表

      3.2019年度经济增加值预测表

 

 

 

沈阳市国资委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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