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资〔2007〕13号
各市国资委、档案局,各省属企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及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防止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档案的流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档发〔2004〕4号)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省国资委、省档案局就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在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过程中应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成为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档案处置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有关档案资料管理和处置工作机构,制定档案处置方案,要对改制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场所和条件,避免发生档案无人整理、归档不全、无保管场所等现象。档案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改制企业支付。
国有企业改制及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审批改制方案和产权变动的单位以及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改制审批单位和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处置工作。各级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审批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和资产及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及处置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要担负起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使我省的国有企业改制及产权变动档案工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坚持完整性、安全性、同步性原则,规范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原则:一是完整性原则。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是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各有关部门、企业要规范地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档案的收集和处置工作,确保其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二是安全性原则。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要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档案中无形资产的价值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三是同步性原则。国有企业改制及产权变动档案工作是国有企业改制及产权变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与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同步进行。
三、切实按照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变动档案归档范围进行归档整理,保证归档资料齐全、完整
(一)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归档范围:
1、改制企业报送的改制请示文件和预案。
2、企业改制方案及附件。附件应包括:
(1)企业改制后发展规划;
(2)改制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3)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4)参与改制各方的基本情况和资信证明文件;
(5)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的意见;
(7)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8)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意见;
(9)企业改制方案的论证意见;
(10)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3、企业改制审批部门及各级政府批准改制的正式文件及研究讨论企业改制相关会议记录、纪要。
4、企业改制审批部门对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审核及核准件。
5、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债务、职工安置、档案处置等有关协议、方案等重要资料。
6、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情况。
(1)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产权转让情况及最终交易价款数额及使用情况;
(2)职工安置结果,包括改制企业人员安置情况,劳动关系处理情况,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包括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等;
(3)离退休人员费用落实情况,包括离休人员费用及管理情况,退休人员费用及管理情况;
(4)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情况,以及最终各出资方的出资到位情况等。
(二)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归档范围:
1、实物资产产权变动归档范围
(1)企业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2)处置资产可行性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5)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2、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股权)产权变动归档范围
(1)企业国有产权处置申请文件;
(2)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
(3)产权转让方案;
(4)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复印件;
(5)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6)转让标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变动归档范围
(1)国有股持股单位股权处置申请文件(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文件);
(2)市级政府批准文件;
(3)国有股持股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4)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5)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6)上市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的保管工作
对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及产权变动与转让档案的管理可实行双轨制,即审批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同时保管的方法。审批部门要在改制及产权变动的过程中,将有关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在归档后,一式两份,本部门保管一份,原件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
各企业、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各项工作。对此文件下达之前已完成改制和产权变动的有关档案资料,要集中必要人力物力,做好清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各级国资委与档案局、省属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通知精神,擅自处理档案,造成有关资料丢失、损毁或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及有关领导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档案局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