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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资委党委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站内 发布于:2007-09-14

 

沈国资纪[2006]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沈阳市纪委《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沈纪[2006]21号),进一步推进市国资委党委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委管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市国资委党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本办法,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党组织关心爱护干部,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下列情形的委管领导干部:有群众举报反映,并需要向组织说明情况的;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但够不成党政纪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检查和监督中发现涉及党风、党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

        第四条  谈话对象的确定。对群众的信访举报或在工作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应进行廉政谈话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由纪委书记或党委主要领导确定。重要的廉政谈话,报委党委会确定。

        第五条 廉政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参加,具体分为主要谈话人和协助谈话人。

        对委管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委内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委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作为主谈人;对其他委管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作为主谈人;主谈人也可视情况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协助谈话人由主谈人确定。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视谈话的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谈话对象承认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的,在查清有关问题后,要根据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谈话对象对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否认的,要由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对事后查明谈话对象没有实事求是说明问题的,要根据规定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理;发现谈话对象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的,要视情况向其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主管领导通报。

        第七条 谈话前,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和保密制度,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市国资委委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经主谈人审阅签字,报主管领导或委主要领导审阅后,由委纪检监察处负责装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对涉及重要问题和人员的谈话,要对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 谈话对象应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员提出的问题,并在谈话后按照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第九条 委直管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市国资委委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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