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
(含三公经费)
目 录
第一部分 沈阳市国资委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沈阳市国资委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表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表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表5.收支预算表
表6.部门收入总表
表7.部门支出总表
表8.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9.收入预算按单位分类汇总表
表10.支出预算按单位分类汇总表
表11.“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国资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沈阳市国资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拟订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执行方案,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国有资本收益使用进行监管。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工作,起草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企业内部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运营企业国有资产、资源类资产等公共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产权代表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七)指导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专职监事会主席、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拟订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策法规,对全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沈阳市国资委为沈阳市政府一级预算单位,没有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沈阳市国资委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附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部门决算 (含三公经费)
第三部分 沈阳市国资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沈阳市国资委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沈阳市国资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均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沈阳市国资委2018年收支总预算1670.77万元,比2017年收支总预算1904.2万元减少233.43万元,主要是由于39名退休人员工资等移交到社保。
二、关于沈阳市国资委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8.6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万元;公务接待费3.7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4.88万元。2018年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7.0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6.89万元,主要是由于今年出国考察经费尚未批复;公务接待费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0.12万元,主要是由于人数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与2017年持平。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 年国资委本级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30.86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2.73万元,增加0.83%。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沈阳市国资委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2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2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8月31日,沈阳市国资委共有车辆3辆,均为一般公务用车辆。单位价值200 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沈阳市国资委部门专用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资金234.4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