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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第十六届二次会议关于识别并处置僵尸企业的提案(第523号)的答复
文章来源:沈阳市国资委 发布于:2023-05-22

代红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识别并处置僵尸企业的提案收悉,我委对您所提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7年,按照国务院《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国发〔2016〕80号)和省政府《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3号)要求,我市出台了《沈阳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方案》(沈政发〔2017〕34号),6月2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执行,启动我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

一、我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专项处置工作开展期间,我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严格把握“僵尸企业”界定标准、处置方式和完成标准,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一企一策,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一)国家、省政策文件对国有“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

国务院《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国发〔2016〕80号)和省政府《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3号)中明确,国有“僵尸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一是已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二是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工业企业。

(二)我市采取的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方式

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制办法,以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置为重点,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一企一策,采取依法破产、清算注销、改制、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壳壳合并”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处置工作,实现了兼并重组一批,强化管理提升一批,清理淘汰退出一批。

(三)我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主要工作措施

1.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对有资质、产品和技术,有一定市场,

但资金缺乏,符合重组改制条件的“僵尸企业”,着力推动兼并重组。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无偿划转等多种改革方式,实施股权多元化,加强资源整合,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2.依法稳妥有序退出。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不具备偿债能力,但有一定资产的企业,在能够筹措或安排职工安置费用和破产清算费用的情况下,可依据《企业破产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妥善安置职工、处理债务和破产销户。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鼓励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对有净资产但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经清产核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3.多措并举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完善“僵尸企业”职工社保接续政策,不因“僵尸企业”陈欠的应缴社会保险费而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支持具备条件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及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培训转岗、组织劳务输出、自主创新等方式,帮助职工再就业。

4.坚持企业做为处置“僵尸企业”和安置职工的主体,多渠道筹集职工安置资金。对处置“僵尸企业”的土地、房产等有效资产或国有股份转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允许企业集团处置部分国有股权或资产变现资金,统筹用于“僵尸企业”职工安置。

二、我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完成情况

截至2021年10月底,我市纳入全省处置计划的311户企业,按国家和省标准已全部完成,其中依法破产86户(法院终结38户、完成工商注销12户、案件办理中36户)、清算注销221户、改制重组4户,安置职工6.75万人。

三、下步工作

按先易后难分批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做实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收尾工作。一是做好改制重组企业产权登记、工商变更、资质继承等后续工作。二是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出资、谁处置”原则指导资产变现困难的企业研究处置途径,破解突出问题,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感谢您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国资委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