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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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关于为参与混改的民营企业做好服务的提案(第536号)
文章来源:沈阳市国资委 发布于:2023-06-11

习近平总书记在3月6日下午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时强调,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给予支持,在民营企业遇到困惑的时候给予指导。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目前,从民营企业自身角度来看,虽然国家加大力度在制度和法律上针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基层层面尚未完全落下来,尤其是国企混改项目。虽然市国资委制定了《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建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制度,主要关注国企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以期达到以“混”促“改”的改革目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针对参与混改民企的意见收集途径缺失,民营企业参与混改后仍然面对原国企“通病”,常会出现“混”而未“改”,甚至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已经得到市场检验的正常工作产生了干扰,民营企业无处“评理”。此外,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原有部分国企企业的各类社会包袱和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特别是个别人员仍然穿新鞋走老路,抵触混改后更加规范、现代的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阻碍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与效果。为此建议:1、尽快在《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完善权利平等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应强化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同等政策支持体系,尽快出台并逐步完善针对混改企业的评理议事制度,倾听民营企业合理建议。甚至建立“评理议事”机构,以公平公正公开的角度,评判混改双方重大决策中的分歧之处,真正做好为企业和企业家排忧解难,让大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放开手脚,轻装上阵,彻底扫除改革前的顽疾,专心致志搞发展。2、针对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民企控股、民企参股等不同的混改方式,应严格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相关部门需制定出不同的战略匹配、资本共赢、资源共享、管理协同、人事任命,甚至企业文化职责界定指导方案,围绕“体现出资人实际意志、规避其他不合理管理行为”,厘清改革过程中关于国企、民企的企业性质定位,推进建立符合市场化的管控模式,提升员工工作及企业经营效率。3、规范和厘清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制度,针对损害合作利益的个人,制定相关处理办法。

代表:陈晓波(173)  工作单位:()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379号4楼格众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