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
市人大第十七届四次会议关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国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相关制度建议(0512号)的答复意见
文章来源:沈阳市国资委 发布于:2025-04-15

石艳玲代表:

您在沈阳市人大第十七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国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相关制度的建议》(即第0512号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收悉。对照建议提出的三项内容,我委及时联系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国有基金管理先行主要政策文件情况

1.2024年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明确要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

2.2025年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肯定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释放了鼓励和支持信号,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充分尊重基金行业规律,关注了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的相容性,有利于发挥政府投资带动社会投资的作用。

3.2024年8月27日,上海市国资委印发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在国家不断完善私募基金制度的背景下,进一步推动监管企业规范基金投资和强化基金管理等方面工作。将实控基金分为战略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等3个类型,优化分类管理;鼓励实控基金引领“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细化容错免责情形,发挥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明确实控基金管理人与实控基金的定义和范围,压实集团主体责任

二、市属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概况

自2021年8月我市设立市投资基金以来,陆续出台了《沈阳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沈基金委发〔2021〕3号)、《沈阳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沈基金委发〔2022〕1号)、《关于促进沈阳市投资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22〕7号)和《沈阳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沈基金委发〔2024〕2号)、《沈阳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沈基金委发〔2024〕3号)等文件,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2025年沈阳市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要点》正在编制中。国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以市属企业(基金管理人)为主体,我委根据相关规定指导有关企业开展系列工作,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经了解,目前国家有关部委正在研究制定《指导意见》的操作细则,省有关单位准备研究出台国有基金管理办法。我委将联合市财政局密切跟踪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基金管理政策,按照有关要求配合落实好基金运作管理、优化布局、容错纠错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同时,借鉴学习上海市国资委等先进做法,与省、市有关单位部门深入交流,建立完善我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体系。

  

                                         沈阳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