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
市人大第十六届二次会议关于僵尸企业及执转破案件破产费用保障的建议的答复(第0513号)
文章来源: 发布于:2019-08-13

尊敬的于振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僵尸企业”及执转破案件破产费用保障的建议》已收悉。我委非常重视,由一名委领导负责,组织专人对您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7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市属相关企业按照《沈阳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方案》(沈政发〔2017〕34号)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巡视整改和省政府“重强抓”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专项行动,加快推动了全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截至2018年12月末,全市已累计对249户国有“僵尸企业”予以处置,提前并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三年(2017年-2019年)处置245户“僵尸企业”工作任务。

我市“僵尸企业”大部分在岗职工已由原企业或各区县筹集资金解除了劳动关系,剩余人员多为退休人员。截至目前249户“僵尸企业”仍有职工7万人,其中在册职工0.8万人、离退休职工6.2万人。由于多年来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一时未能妥善处理。

二、落实资金安排

2017年,我市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80号)和《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3号),制定出台了《沈阳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方案》(沈政发〔2017〕34号),在工作方案中,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确定筹资解决方式,制定财政扶持政策,落实资金安排。

目前,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已将对市本级困难企业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职工安置成本和破产清算相关费用),列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区县政府也在积极筹措资金,但由于财力紧张,特别是铁西区、大东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浑南区、于洪区、和平区等区县由于企业户数多、人员多、资金需求量大,存在较大资金缺口。2018年7月19日,为解决全市处置“僵尸企业”资金问题,确保落实资金安排,王广生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确定:“四、由各地区政府负责,在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僵尸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同时,对确实无力支付依法破产、清算注销工作中涉及聘请管理人、开展审计评估、进行债权债务清查等相关基本费用的企业,要先期保障处置“僵尸企业”基本费用的支出,确保“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下步工作措施

1.出台行动计划。按照中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委研究拟定了《2019年全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回头看”专项行动计划》,已报请市政府批准,将于近期以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领导小组的名义印发文件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年底前,要全面完成249户“僵尸企业”的处置收尾工作,其中:2019年60%以上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销;2020年完成40%。

2.积极筹措资金。一是参照省里做法调整市本级国资预算收入征收方式,协调市财政局,积极落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安排,经财政、人社、国资部门共同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及时拨付企业,解决市本级困难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及处置费用支出。二是督促各区县,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政府补助专项资金的筹集工作,落实资金安排,确保职工安置成本和破产、清算费用的合理支出。

非常感谢您对我委工作提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