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
市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关于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留企退休医务人员 养老金待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议 (第0811号)的答复
文章来源:站内 发布于:2019-10-08

王淑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留企退休医务人员养老金待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国有企业自办医院分离情况

按照1995年原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自1997年开始对国有企业自办医院等社会职能逐步实施了分离。截至2002年末,共有20所市属企业一级甲等以上自办医院通过移交卫生部门管理、改制和销号退出三种方式实现了与主办国企分离。沈飞、黎明、机车车辆等驻沈央企也通过多种方式对自办医院实施了分离。按照政策规定,移交卫生部门管理的自办医院在册医务人员按照核定编制以及资质条件,由卫生部门接收,其余人员包括离退休医务人员均留在原企业管理。

二、企业办中小学(全日制)退休教师提高待遇情况

自1997年开始,按照《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199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将90所国有企业全日制普通中学移交市、区教育部门管理。按当时政策,4352名在职教师由教育部门接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管理,并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由于企业退休待遇与教育系统退休待遇有较大差距,留在企业管理的退休教师一直坚持上访。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要求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2005年,我省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7号),明确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同时明确了退休教师身份认定办法和应享受待遇的核定办法。我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实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全日制)退休教师待遇,同步享受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待遇。

自2011年起,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等有关文件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我市又解决了3000多名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三、关于企业退休医务人员待遇问题的意见

企业退休医务人员待遇问题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退休教师问题一样,也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如果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我市将全面落实,并相应提高企业留企退休医务人员待遇,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前,我们意见如下:

(一)企业留企退休医务人员是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务工作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为企业职工医疗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企业医务人员发扬了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为国有企业和医疗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应享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应享受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办医疗机构移交政府管理,是政府转变职能,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体现。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决策。

(三)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国家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发生了转变,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着不同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养老制度。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总体上得到了改善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也不同程度地分享了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成果。目前,受主体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影响,不同企业离退休人员之间养老金待遇水平高低不同,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相比,有的高一些,有的低一些,但总体上存在差距。我市逐年调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留企退休医务人员作为企业退休人员的一部分,其待遇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包括企业留企退休医务人员的待遇,为特殊生活困难退休医务人员家庭提供帮助。企业依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可为企业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的生活帮助。企业留企退休医务人员的待遇,应由举办企业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并予以保障,确保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对于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家庭,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给予重点帮扶和照顾。

感谢您对国有企业退休医务人员待遇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