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投入厘清权责依法推进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确保我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8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3号)精神,我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34号)。方案中明确:“僵尸企业”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和“谁主管、谁出资、谁处置”的原则,处置责任主体即是操作主体也是稳控主体,负责做好成本测算、资金筹措和维护稳定。
为稳妥持续推进此项工作,市政府还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国土局、房产局、金融办、信访局、法制办、国资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市法院为成员单位的沈阳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协调推进,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及市属企业也相应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人社局负责企业破产、关闭欠缴社保费用减免、核销及职工安置标准和社会保险年限等问题;市工商局负责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和程序问题;市国税局负责企业涉及国税合并、分立、注销及欠税减免、核销等问题;市地税局负责企业涉及地税合并、迁移、注销及欠税减免核销等问题;市中法负责依法破产企业涉及简化程序、缩短时限等问题。
一、关于建立和完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制度问题
“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是重中之重,市里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组织培训,进行费用测算。强调不因陈欠应交的社保费用而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要求企业主管部门及母公司,通过培训转岗、组织劳务输出、自主创新等方式,帮助职工再就业,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通过依法破产方式退出的企业,都按要求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职工债权数额统计,依法按偿还顺序偿还;因企业破产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金;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关于职工安置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方式,对处置“僵尸企业”的土地、房产等有效资产或国有股份转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允许企业集团处置部分国有股权或资产变现资金,统筹用于“僵尸企业”职工安置。财政将比照厂办大集体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二、关于落实维稳责任和防范措施问题
在企业申报破产前,严格按规定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通报企业破产事宜,详细讲解职工安置方案,认真了解职工态度和诉求。职工签字同意后,作为要件上报法院。企业破产前,按规定制定信访稳定承诺书,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处置责任主体负责维护稳定,负责在稳定承诺书上盖章确认,国资委和信访局作为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协调企业做好维稳工作。
三、关于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问题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协调财政局,争取将破产处置费用列入财政补助范围。
四、关于提升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问题
在破产案件中,坚持市场化、法制化是审理的基本原则,虽然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不完全契合破产市场化、法制化的目标,但在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有其积极的意义,能够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目前处置的已经破产的“僵尸企业”,都是通过市中法系统摇号引入律师事务所和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以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升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感谢您为我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提出的中肯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处置过程中,不断改进、调整思路和方法,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处置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国有资本布局,不断提高我市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
再次感谢您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国资委
2018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