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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实施6周年
文章来源:沈阳市国资委 发布于:2020-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从颁布至今,已正式实施六周年。


一、什么是间谍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面对间谍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做


1.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3.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三、这些行为千万不能做


1.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2.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任何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公民和组织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请拨打12339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或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