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资〔2019〕78号
关于印发《加强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
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质量,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中的鉴证与服务作用,规范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审计评估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省国资委制定了《加强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
2019年9月10日
加强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
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质量,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中的鉴证与服务作用,规范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审计评估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评估机构的选聘
1.省国资委对监管的一级省属企业集团开展财务专项审计(不含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审计、评估机构选聘等相关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省属企业集团对各级子企业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审计、评估机构选聘等相关工作由省属企业集团组织实施。
2.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的审计、评估机构选聘事项,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由省国资委委托招标公司办理,中标结果向委主任办公会报告。相关费用由被审计、评估企业集团支付。
3.由省属企业集团组织实施的审计、评估机构选聘事项,选聘方式原则上需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保证选聘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个别标的较小或涉及保密事项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4.省属企业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审计、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确定审计、评估机构服务经济事项。明确机构选聘方式、条件和程序,实施中介服务监督和考评,建立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5.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同一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
6.近三年内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或项目参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和纳入备选名单:
(1)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2)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
(3)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4)因工作失误使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5)因服务态度差、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受到委托单位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6)在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的;
(7)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二、核准与备案
7.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经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
8.经省属企业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核准或备案。
9.省属企业集团应当将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项目及相关情况于核准、备案前在集团内部完成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布。
三、责任追究
10.省国资委或企业工作人员在审计评估机构聘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省属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扎实做好审计、评估有关工作,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确保层层压实责任。省国资委将定期对省属企业审计、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