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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医保
文章来源:站内 发布于:2006-07-11

        6月28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2001年8月31日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和未参保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并要求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确保年内基本解决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

        医保改革前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王蔚介绍,根据《通知》2001年8月31日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为,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按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5.6%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30%,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3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大额补助医疗保险统筹费由破产企业(或主管部门)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的相关审批、核定及信息变更等手续,应由原破产操作部门或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因机构变动原破产操作部门撤并的,由并入部门负责;区属破产企业由区政府指定责任部门负责。

        未参保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王蔚处长介绍,经认定核准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同时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市属及市转属困难企业2006年办理参保手续前的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其参保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企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3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区属困难企业2006年办理参保手续前的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其参保资金由区财政承担30%,企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3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集体困难企业参保按年度核定、缴费,也可一次性为退休人员趸缴10年的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企业改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