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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沈阳市国资委 发布于:2021-12-01

委属各企业:

    现将《市国资委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国资委

  2021年12月1日

市国资委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为了认真吸取大连凯旋国际大厦“8.27”火灾事故经验教训,按照《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发生,确保市国资委系统平安稳定,决定在全委范围内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要求,按照“企业全面负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全体员工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消除各种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确保全委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机构

市国资委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委主管领导担任,委属各企业主管领导、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维护稳定工作处,承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指挥调度、组织协同、检查督查、通报汇报等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推进工作落实。

三、工作目标

通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现高层建筑底数清、情况明,消防安全问题得到全面排查整治,逐栋建筑落实消防管理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严密火灾防范措施。

实现市消安委提出“不发生重特大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总体目标,完成“五个100%”和“五个全面提升”的具体目标:

五个100%: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普查率100%;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率及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率100%;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率100%;重点岗位和重点职位人员培训率100%;灭火救援成功率100%。

“五个全面提升”:消防责任制落实水平全面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全面提升;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全面提升。

四、整治范围

(一)整治范围

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是否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含2009年标准出台以前的高层建筑“合法性”消防安全隐患),建筑外墙采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外墙保温防护层是否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有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外墙是否有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

2.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3.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4.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5.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已开栓的用户,因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等导致不符合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的,或使用不合格燃气具的。

(5)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6)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7)未结合本地区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6.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7.一栋一册档案建立

未按照标准一栋高层建立一本消防安全档案或档案填写不全、造假。

五、工作措施

(一)完善底数台账。各单位要扎实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确诊式”的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做到检查一家,登记一家。各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要逐栋建筑摸底排查,完善高层建筑底数台账,建立问题隐患、整改责任“两个清单”。确保不留死角死面、不漏盲点盲区,切实加大综合治理力度。1月底前,各企业要对所属企业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情况全部摸排完毕,完善工作台账,填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开展外墙保温材料自检自查。各单位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要对使用或管理的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性能开展一次自检自查,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查询外墙保温材料耐火等级,并检查外墙保温材料完好情况;无从查询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对外墙保温材料耐火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自查、检测结果(含外墙保温耐火等级和完好情况)分别报属地房产部门和消防机构备案。

(三)严管外墙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有效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并在建筑显著位置设置“三禁”警示牌;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要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四)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严禁“带病”运行;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五)畅通“消防生命通道”。严格落实《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沈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六)提升物防技防水平。按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和每个高层住宅小区依托社区网格员、保安人员、管理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一支微型消防站队伍。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七)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强化物业服务管理。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配备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技术人员,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范措施。

(九)加强消防培训。各单位要组织对高层建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注重加强防灭火知识和消防管理基础常识的培训教育,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六个一”措施,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单位自身管理水平。

(十)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LED屏及橱窗等媒介,提升高层建筑火灾危险防范意识,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将消防安全常识、用火用电用气操作规范纳入每天交接班提示内容,确保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工作。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十一)组织集中约谈领导小组将集中约谈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督促做出整改承诺;对集中约谈整改进度缓慢的单位,以及工作推进不力、整治成效不明显的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倒查。

六、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即日起至2022年6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   开展动员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1月9日)。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措施,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召开会议、发布通告等形式,动员全体员工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1月10日-2022年6月30日)。

1.组建检查队伍。各单位要组织专门检查队伍,制定联合检查行动计划,逐栋建筑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如实记录。

2.制定排查计划。各单位要制定阶段性排查计划。2022年1月20日前,要完成超高层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和部分高层公共建筑的排查工作。2022年1月21日-4月20日,要完成剩余高层公共建筑和部分高层住宅建筑的排查工作。2022年4月21日-6月30日,要完成剩余高层建筑的排查工作。

3.整改问题隐患。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作方案对高层建筑逐栋进行排查整治,列出隐患问题清单,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查期间,要同步开展高层建筑的隐患整治,做到边查边改,逐项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发现的隐患问题,根据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按照“一楼一策”的原则,分类制定整改计划、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上报属地政府。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确实不能整改的,必须落实死看死守措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5日)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整治行动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7月10日前,各单位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总结报委维护稳定工作处。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单位综合整治成果进行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作为防范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贯穿到本单位全年的重点工作中,与重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具体负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组织检查督查,各单位采取聘请专家和抽调专业技术骨干成立专项检查组逐户逐栋进行排查。有效推进全委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工作。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全面综合治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委领导小组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明查暗访。对未按要求开展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治理工作责任督导和追究。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2021年12月6日前,报送本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工作部署情况;每月20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2022年1月31日前上报附件1和2;2022年7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委维护稳定工作处。


文件链接:《市国资委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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