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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资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文章来源:沈阳市国资委 发布于:2022-10-18

沈阳市国资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市(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结合市国资委“三定”方案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沈阳市国资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一、委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及省生态文明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市督改办的具体要求,督促市属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2.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制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3.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要论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绿色发展等相关内容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体学习。

4.委党委根据工作实际研究部署推进市国资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定期报告制度,并将落实情况按要求上报市委、市政府。

6.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督改办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

二、委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全面领导市国资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管委领导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工作,带领责任处室推动落实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其他委领导按照分工做好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相关处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市属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牵头处室:社会责任处、考核分配处、其他相关处室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属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牵头处室:社会责任处、其他相关处室

3.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牵头处室:社会责任处、其他相关处室

4.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牵头处室:社会责任处、党委宣传部、其他相关处室

责任处室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市国资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