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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分配处半年总结
文章来源:站内 发布于:2019-08-05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1.开展了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2018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照《沈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沈国资发〔2015〕102号)、《沈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国资发〔2016〕62号)、《关于报送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2018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的通知》(沈国资发〔2018〕45号)的规定,组织市属国有企业报送本企业201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年度及任期经营情况及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进展2018年度及任期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测算。
      2.推进沈鼓集团薪酬差异化试点工作。我委于2018年挑选了沈鼓集团进行薪酬差异化试点工作,突出职工薪酬“按岗定薪,以绩取效”的原则,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和经验。目前,沈鼓集团已形成了本企业薪酬差异化管理方案,并准备于下半年组织实施。
      3.开展了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的精神,积极配合市人社局按照市政府指示开展了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方面的调查。
      4.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对2016年度业绩考核及薪酬兑现工作专项审计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根据201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兑现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调度;核实问题后,组织整改。
      5.组织市属国有企业报送2019年度及任期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并签订考核责任书。企业根据2016—2018年度财务决算等数据,结合本企业2019年度及任期发展规划等实际,形成本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报告;经我委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与各企业签订了考核责任书。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1.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为了适应我市国有企业发展实际,结合《中央企业领导人管理规定》(中办发〔2018〕43号),进一步完善沈国资发〔2015〕102号和沈国资发〔2016〕62号。
        2.核定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标准,并组织兑现。按照《沈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沈国资发〔2017〕132号)的规定,根据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各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标准。经我委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议;并按照市政府审议结果,向各企业反馈,并组织兑现薪酬。
       3.推广市属国有企业薪酬差异化工作。我委将在做好沈鼓集团薪酬差异化试点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国有企业薪酬差异化体系,明确差异化业绩考核标准,做好全市推广准备。
      4.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待省国资委及我市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相关文件正式出台后,我委将结合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