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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文章来源:站内 发布于: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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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委拟制的《沈阳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经营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国资委
2018年1月30日
 

沈阳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授权经营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授权经营行为,厘清市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权责边界,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是指市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授权具备相应条件的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权利,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投资和融资等,按照责权对应原则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条 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对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实行授权经营。一是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公司依据《公司法》按照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原则,对授权范围内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授权其对划入部分非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详见附件)实行授权经营,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国有资本管理体系

        第四条 构建“市国资委——投资运营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三层国有资产管理架构。
        第一层级: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组织、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第二层级:各投资运营平台公司。在授权经营范围内主要从事资本运营,盘活存量资产,集聚优质资产;充分发挥支撑国资管理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支撑国企改革,支撑城市建设投融资体系建立,支撑产业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的作用。承担授权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对其投资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按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层级:各投资运营平台公司所投资的企业。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实现出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三、投资运营平台公司的建设

        第五条 被授权各投资运营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各项监督和管控制度建设。
能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完善的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制度。
        (一) 设立规范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原则上外部董事占多数,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二) 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职责权限划分明确,议事程序规范。
        (三) 健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纪检监察、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第六条 被授权企业董事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法律法规和授权经营责任书规定行权履职。
        (二) 对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 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经营信息,按照授权责任书要求报告企业重大事项。
        (四) 根据授权审议决定事项,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组织实施。
        (五) 自觉接受授权方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六)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投资运营平台公司授权经营内容

  第七条 市国资委授予市属投资运营平台公司董事会对投资运营平台公司及直接管理子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主要包括:
  (一) 落实市政府产业发展导向、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部署,制定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决定本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融资计划。
  (二) 依据市国资委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审议批准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决定本企业及子企业的主营业务投资和融资事项。
  (四) 审议决定本企业的部分资产处置事项,审议决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事项。其中,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以及对外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
  (五)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选聘或者解聘本企业及子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 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管理制度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及与其配套的约束机制。对所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七) 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子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按照谁负责、谁选聘原则,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承办公司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顾问等业务。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划入的部分非直接管理国有企业(见附表)行使部分出资人权利授予各市属投资运营平台公司行使,授权事项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所属国有企业融资事项;
(二)负责组织所划入子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及财务报表统计;
(三)负责所划入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包括增减持所持国有企业产(股)权)。
其他未授权的出资人权利,仍由市国资委行使,按规定由各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执行。
  第九条 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方式为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与被授权投资运营平台公司董事长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

五、对投资运营平台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被授权企业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下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 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 企业贯彻市政府产业发展导向、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情况,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三)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
  (四) 国有资产统计和会计报表数字真实、完整、准确情况。
  (五)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经营管理者选聘或者解聘情况以及企业内部薪酬执行情况。
  (六) 董事会行使所授权利和履行义务情况。
  (七)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
  (八)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六、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国资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对授权内容提出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